很多超市、小商店被起訴商標侵權,應該如何應對?
發布時間:2022-05-18 16:28:44 點擊次數:289
近幾年,超市、小商店商標侵權案頻頻發生,原因在于品牌公司維權意識在不斷提高,而銷售者主體知識產權意識還很淡薄并對侵權法律知識也比較欠缺,并且這類案件多以超市、小商店被判侵權賠償告終。我們來看幾則相關案例:
劉某在濟南開了一家小型超市,讓他想不到的是自己25元賣了兩雙襪子,被浪莎針織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最后賠償了六千元。原來,劉某所售的襪子并非浪莎公司生產,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所售襪子的包裝與浪莎公司的外包裝相似,并且在其外包裝上擅自使用了原告浪莎公司核準注冊的“浪莎”商標,他的銷售行為已經侵犯了原告浪莎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侵權,故應承擔侵權責任,判決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浪莎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6000元。案例二:因5毛一支的“中華”鉛筆,超市老板被索賠16000元
2020年3月7日,麗江福慧路一超市的老板收到了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的傳票,傳喚的事由是“侵害商標權糾紛”。開店這么多年,他從未想過自己會因為一支小小的鉛筆而卷入官司,其被起訴的原因是“中華牌”鉛筆的所有人通過委托調查,發現他的超市銷售假冒的“中華牌”鉛筆。“中華牌”鉛筆廠家要求超市老板立即停止侵犯“中華”牌注冊商標使用權的商品,并支付侵權賠償、公證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共計16000元。
原告上海家化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擁有“六神”品牌系列化妝品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發現被告三亞海棠灣南某豐超市以營利為目的銷售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16603 號六神注冊商標專用權,停止銷售侵權產品;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0000元。最終經法院審理及主持調解:被告三亞海棠灣南某豐超市保證停止并不再實施侵犯六神商標權之行為,并賠償原告10000元。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有人認為:超市老板很冤,畢竟其不是源頭,為什么不打源頭打終端,為什么品牌商不去找那些制假的廠家和批發商呢;也有人認為:不管怎么樣,超市,小商店售假是事實,不能因為其主觀無知而掩蓋其行為的違法性;另外還有人質疑有的品牌商是否存在以“打假”的名義來“牟取暴利”。
不管別人怎么理解,如果你是超市或小商店老板,一定要認情以下兩點:商標侵權即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顯然,超市或小商店老板的行為符合上述第三款的規定。如果自己的行為確實構成侵權,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以上為商標法及實施條例對此規定的相應的免責條款。看來,超市或小商店老板想要進行合法來源抗辯來免責,一是需要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即施以一般注意力自己未能發現銷售的為侵權產品,二是能提供出侵權產品合法來源的證據,比如進貨渠道,進貨方式,合同發票,且提供的證據與產品一一對應。若做不到以上兩點,就需要對自己的侵權行為負責。由此提醒各超市或小商店經營者,一定要規范進貨渠道,必要時查看商家品牌授權資質,及時索要票據,并進行留存保管,以便遇到侵權糾紛時,及時行使自己的合法來源抗辯權,盡可能的免除自己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