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的商標被搶注,但是你提前登記了版權,那么你可以借助版權撤銷或無效掉他人商標嗎?
案件詳情:
第13685632號“Peppa Pig”商標由福建省晉江市池店赤塘制鞋七廠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注冊申請,經異議于2016年9月7日獲準注冊。
該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2017年6月19日,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主要理由為申請人及其發行的《Peppa Pig(小豬佩奇)》動畫片以及片中的角色形象在中國乃至全球范圍內均享有極高的知名度。
爭議商標的圖形部分與申請人享有在先著作權的美術作品實質性相似,侵犯了申請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認為:
1、申請人所述的“Peppa Pig”角色形象表現形式獨特,具有較強的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2、申請人提交的知識產權轉讓相關協議及“Peppa Pig”美術作品在美國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及作品圖樣等證據足以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Astley Baker Davies Limited與申請人為“Peppa Pig”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且該美術作品的創作完成時間和公開發表、使用的時間均早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期。我國與美國均為《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申請人在美國取得的著作權亦受我國著作權法的對等保護。
3、系爭商標的圖形部分與申請人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在構成要素、表現形式、設計細節等方面高度相近,給公眾的視覺效果幾乎無差異,已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性相似。
4、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期之前,《新民網》、《書市觀察》、《西域圖書館論壇》等國內媒體已對小豬佩奇系列圖書及游戲進行了報道,被申請人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完全有可能接觸到申請人作品。
本案爭議商標文字部分亦與申請人涉案作品動畫角色名稱完全相同,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難謂巧合。
綜上,被申請人未經申請人許可或同意,將與申請人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高度近似的圖形作為爭議商標的組成部分申請注冊,其行為侵犯了申請人在先著作權,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定。因此,爭議商標依法應予以無效宣告。
為什么商標會被著作權無效?
版權與商標的一大區別就是,具有在先權利。按照我國《商標法》規定,與他人在先權利(著作權)相沖突的商標可以被撤銷和無效。
著作權和商標對品牌的保護各有側重
著作權與商標雖然同屬知識產權的范疇,但二者的保護重點不一樣。
商標保護的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組合起來的標志,商標權的保護是基于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
著作權保護的則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著作權的保護基于作品的獨創性(或稱原創性)。
近年來,商標權和版權的沖突越來越明顯。為避免將來產生糾紛,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提前針對知識產權保護進行部署,不僅要對商標進行全面的保護,還要及時進行版權登記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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